【上訴得直】涉藏鐳射筆兩人上訴直 法官指原審犯錯接納傳聞證供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25 17:54

最後更新: 2023/05/2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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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鐳射筆兩人上訴直,法官指原審犯錯接納傳聞證供。(資料圖片)

2019年9月,3男1女涉於油塘鯉魚門廣場被警方截查後被捕,涉意圖損壞港鐵油塘站設施。4人同被控1項串謀損壞財產罪,3男另涉被控管有鐳射筆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4人受審後被裁定損壞財產罪脫,3男管有鐳射筆罪成。3男早前就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2男上訴得直,1男維持原判。法官於判詞指,控方未有傳召搜出證物的警員作供,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其他警員必然看到2男被搜查的情況,因此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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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曾慶彰(18歲,侍應)、許偉飛(22歲,機械技工)及17歲麥姓男生。3人被控於2019年9月2日,串謀意圖損壞港鐵油塘站設施及被控各自管有1枝鐳射筆。

法官陳仲衡於判詞指,就曾一方投訴3名曾處理證物的警員的「案中案」證供不獲接納,裁判官裁決時卻未有考慮不被信納的證供會否影響警員就證物鏈證供的可信性。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是專業的,其裁決已考慮有關證人的誠信,並因證供吻合閉路電視片段,才接納相關證供。

至於曾一方投訴警員混淆了2枝鐳射筆,法官指2枝筆的外觀有明顯分別,1枝有繩而另1枝沒有,警員混淆的情況不可能發生,駁回上訴。

至於許及麥,法官指裁判官推論出庭作供的警員必然獲協助搜查的警員知會從2人背包搜出的物品,屬於明顯犯錯,因協助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相關指控只是傳聞證供,不能證明作供警員曾搜出鐳射筆,因此裁定2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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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